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习水某婚庆工作室退还定金某美妆店造双眼皮不成退还预付款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ios官网    发布时间:2023-08-19 04:48:08

  原标题: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习水某婚庆工作室退还定金,某美妆店造双眼皮不成退还预付款. . . .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马上就要来临,遵义市消协公布2020年度遵义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衣、食、住、行等方面。

  为让众多购买的人理性消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市消费者协会对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评析,以有助于人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有力地维权。

  2020年1月27日,习水县土城镇王某向习水县消费者协会电线日向习水县某某创意工作室交了1560元定金(有收据,未签合同),确定在2020年2月1日为其结婚主持婚庆。但是,没想到春节前夕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婚庆仪式被迫取消,于是,在1月25日联系习水县某某创意工作室要求退还所交的1560元婚庆定金,但遭到拒绝,故投诉要求退还定金。

  消费者协会接投诉后,站在疫情防控的政治高度,首先安慰了王某,并告知响应政府停止聚会等号召,取消婚庆是正确的,人人都要做好疫情防控,上下一心才能战胜疫情,至于退还定金由消协帮忙处理。

  1月28日,消协人员联系习水县某某创意工作室负责人(简称“工作室负责人”)了解情况,其负责人称:因我们也要请主持人,并将部分定金交给主持人及预定相关道具了,因此,不能退还定金。消协人员称:人家婚姻大事,人生只有一次,婚期不会随意更改,但是,遇到疫情爆发,为了疫情防控的要求,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全国上下同心共同抗疫,不得已取消婚庆,这是不可抗拒因素,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必须无条件退还定金。“工作室负责人”答复:让其联系主持人后再作回复。随即,消协人员将联系“工作室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告诉了投诉人王某。

  1月31日,消协人员再次联系“工作室负责人”,此时疫情防控更加严格,同时,给“工作室负责人”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投诉人王某取消婚礼仪式是疫情防控的需要,须退还定金。由此,“工作室负责人”答应从微信联系投诉人王某如数退还。2020年2月1日,投诉人王某电话告诉消协人员:“工作室负责人”已退还定金,感谢习水消协的及时处理。

  这是一起预付式消费,因不可抗力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王某在投诉中称:只交了定金,但是没有签定合同,“工作室负责人”不退还定金,担心无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别的形式”,规定了合同订立的方式和种类,即便是“君子协议”也是口头上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明确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新冠肺炎疫情来袭是不能预见,国家采取一级响应防控措施,居家不外出,不聚会等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王某取消婚庆,“工作室负责人”应退还定金。

  2020年8月3日,习水县消费者协会接到金某投诉称,自己在朋友圈看见习水县朱儿美妆室广告:“不是传统埋线,不是全切,不手术,独家技术,不开刀,不满意可复原,0恢复期”等后,7月15日,随即到朱儿美妆室开展双眼皮美容术,手术后发现眼睛红肿、下垂、疤痕严重等症状,请求消协帮助维权,要求朱儿美妆室退还所预付4800元美容费,并负责恢复眼睛治疗费用和赔偿眼睛恢复期的务工费。

  习水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习水县朱儿美妆室收取投诉人预付的4800元双眼皮美容费后,在外地请来师傅对其开展美容手术,后续无人跟踪处理,导致其眼睛红肿、下垂、疤痕。

  8月7日,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在消协人员的努力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朱儿美妆室退还投诉人预付款4800元,补偿投诉人自行到医院治疗费用18000元,补偿误工费(7天,150元/天)1050元,三项合计23850元。

  这又是一起由美容消费伤害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朱儿美妆室在朋友圈的广告语使用“独家技术”、“ 肯定疗效”等,同时,美容场所、技术(师傅)等不具备国家有关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之规定,因此,依法应予以退款和补偿。同时,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消协提醒:广大美容爱好者确需进行美容手术治疗的,尽可能地选择到正规的、拥有相对应技术条件的医院做;切勿只看广告随意选择美容小作坊进行手术,以免给我们自己所带来无法估量的人生伤害。

  2019年12月15日,赤水消费者李某春夫妇到赤水市消费者的投诉,称因自家装修房屋的需要购买习水西南水泥,在使用上述水泥过程中出现瓷砖变形、掉落、粘贴不紧情况,要求水泥厂方赔偿相关损失。2019年12月16日至19日,李某鹏等22户使用习水西南水泥进行房屋装修的消费者联名到赤水市消协投诉,习水西南水泥涉嫌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损,要求西南水泥厂赔偿相关损失。

  赤水市消协接到上述投诉后,意识到这是一起牵涉范围广、涉及金额大的群体性投诉。立即找到习水西南水泥厂赤水经销商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与习水西南水泥厂家联系,要求厂家尽快来人处理相关事宜。

  2019年12月20日,习水西南水泥厂销售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到赤水,分别到李某春、李某鹏等水泥用户家中实地察看使用西南水泥后出现瓷砖变形、掉落的详细情况,并承认出现瓷砖变形、掉落的事实。于当日,赤水市消费者协会以书面形式向西南水泥厂提出了《关于妥善处理赤水水泥群体投诉的建议》,并组织对上述水泥抽样并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

  2020年2月14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该批次水泥鉴定为合格。赤水市消协得知上述检验判定的结论后,立即告知了消费者、西南水泥厂,鉴于当时正处于全国抗击疫情的严峻时期,不便大家座谈调解。

  2020年3月13日,赤水市消费者协会召集水泥用户代表7人和水泥厂家代表在赤水市消协座谈调处此消费纠纷。由于当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没有达成调解意见。2020年3月20日,赤水市消费者协会又一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同样因当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着对消费的人合法权益格外的重视的责任感和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工作态度,赤水市消费者协会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召集西南水泥厂家和消费的人代表座谈协商调处,并要求双方换位思考:经营者要充分体谅消费者的感受,反之消费者也要体谅经营者的难处,只有当事双方各退一步,此次纠纷才有机会达成调解协议,否则最终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经消协对当事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调解,最后当事双方基本达成协议:由西南水泥厂视水泥用户购买水泥的多少和受损大小对消费的人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截止到2020年6月20日,习水西南水泥厂对因使用西南水泥造成房子装修受损的22户消费者分别作出经济补偿,共计金额91600元。至此这起牵涉范围广、涉及金额较大的群体性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这是起典型的群体投诉案例。此消费纠纷调处难度巨大,消协组织能调处成功实属不易,原因一是本纠纷涉及的水泥在现有检验测试手段条件下检测不出质量上的问题,二是消费的人使用产品过程中确实出现了问题,让我们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当事双方都有事实和理由需要或不予赔偿的基础。赤水市消费者协会本着“人民为中心 消费者优先”的宗旨,通过不懈的努力,多次组织当事双方协商调处,终于圆满调处成功此消费纠纷,化解了可能会导致的群体事件,将社会矛盾化解在了基层,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消协组织的成绩。

  2020年7月12日,消费者何某某投诉称, 2020年7月6日,自己在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兰家湾组148号的贵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便民点邮寄3件贵州茅台酒(飞天53度、500ml、1×6、带杯),寄往安徽省马鞍山市。2020年7月9日,收货人称酒破损一件,经收货人与到货顺丰速运公司确认,实际破损5瓶。事后何某某多次致电顺丰速运公司协商,顺丰拒绝按市场价赔偿,故向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顺丰按每瓶2000元计赔偿人民币一万元。

  接到投诉后,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调查调解,贵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椿树村便民点主管龙某某称,何某某在邮寄物品时,3件酒的外包装均为国台酒,工作人员要求开箱验货,何某某拒绝,也未对3件酒进行保价。何某某称,因为担心茅台酒在运输途中被掉包,才故意用了国台酒的外包装,并提供了2020年7月3日在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贵阳自营店(印象馆)商品销售出库单及发票,发票显示单价为1499元每瓶,而市场价为2400元每瓶。

  经与收货人确认,收货人收到的3件贵州茅台酒确为何某某2020年7月3日在贵州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贵阳自营店(印象馆)购买。我局向遵义市邮政局咨询了解,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何某洋赔付8940元。

  这是一起快递物品损毁赔偿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顺丰速运为消费者何某洋提供快递服务,运输途中造成了物品损坏,应当赔偿何某某相关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本案中,顺丰速运要求对何某某邮寄的物品进行开箱验货,何某某拒绝,顺丰不应收寄;何某某故意隐瞒托运物品为贵州茅台酒,且未对托运物品保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2020年5月21日,消费者陈某来到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20年1月9日,在道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现金3万元与销售商签定了“选房协议书”,定购房屋一套,按规定时间(7日内)交足5万元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由于无固定收入,经济来源靠务工,加之母亲生病需要手术,无法交付后期的购房费用。于是多次找房开商协商退回3万元购房款无果,吃不香、睡不着,在万般无奈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在没有抱多大希望试探性地来到了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希望为其解决心中的后顾之忧。

  道真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马上到被投诉房开公司进行调查,调取了当事人签订的《选房协议书》,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有关问题调查。房开商开始非常强硬,必须根据签订的《选房协议书》执行,不退还消费者3万元,在反复与房开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道真县消费者协会并没有放弃,下定了必须要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决心,重新拟定维权思路和方法。

  道真县消费者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赋予给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决定通过到道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部门查询该房地产建设项目是否有非法违规行为,房屋销售是否具备“五证两书一表”的条件;终于查询得知,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违规销售房屋的行为。

  最后,将查询结果及其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等问题告知房开公司,必须退还消费者3万元的选房款,在事实面前,房开公司不得不接受消协的调处意见,退还消费者3万元的选房款。

  这是一起因预付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一些不法商家往往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在签订合同之前,往往消费者对格式合同不了解,也没有时间了解,在不法商家的怂恿下,稀里糊涂就把合同签了;当消费者要反悔的时候,商家就利用消费者签订有合同为借口,拒绝退款或者提供服务,让消费者吃哑巴亏。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特别是格式合同,要十分小心,不要急于签订合同,要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如遇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格式合同要提出修改,或谨慎签订,以免今后上当吃哑巴亏,特别是要交定金的格式合同更是要小心谨慎签订。

  2020年3月19日,消费者周某到凤冈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19年7月6日在凤冈县龙泉镇斌鑫路“YHB年轻化管理中心”店购买“蒂秀雷斯”系列化妆品使用。使用至2019年8月中下旬发现面部皮肤开始发黑,就向该店主胡某咨询,胡某建议做皮秒(一种电子设备对面部皮肤进行电击)。于是,按照胡某的建议先在凤冈做皮秒一次,发现效果欠佳,胡某建议去湄潭店做皮秒,故又在胡某的陪同下先后两次前往湄潭店做皮秒。

  皮秒做过后依然没有效果,胡某仍然建议再去其它店内做皮秒。但周某不太放心,就于2020年3月4日去贵阳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被告知为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治疗难度较大且不一定能完全恢复。周某回到凤冈后将此情况向胡某做了反馈,双方先后自行协商过两次,都未达成协议结果。现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要求能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胡某及“YHB年轻化管理中心”负责所有治疗费用。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一是消协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该化妆品进行了详细查看(查看了该化妆品的检验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产品包装等),从包装标识及相关资料上看未发现问题 (待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店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二是该店在给消费者介绍、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是否化妆品过敏进行过敏测试,导致消费者皮肤受到了伤害。产品虽然不存在问题,但并不是对所有消费者体质都适用,经营者未做到审慎义务,对消费者损失存在明显过错。

  2020年3月25日,凤冈县消协组织双方调解,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知识,经营者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等;经消协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助消费者叁万元(30000元)人民币,用于消费者医疗补助及相关费用,双方此后不再纠缠此事。

  这是一起美容伤害引发的典型案例。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美容保健一直受到众多女性的青睐,此行业且利润可观,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众多客源和高额利润,缺乏专业知识胡乱推荐甚至丧失良知和法律道德底钱,利用各种手段和形式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消费,导致一些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美容保健服务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经营者胡某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

  2020年5月8日,正安县凤仪镇袁某在该镇某超市以9.9元购买了一包双汇火腿肠(10支装),当他在家中打开时,发现其中有一支有变质发霉的现象,其余的均被污染,霉变的那支已被家中两个小孩打开食用了一部分,袁某通知超市后立即将两个孩子送到县医院检查治疗,超市只负责了医疗费,要求超市赔偿被拒绝,于是,袁某于5月22日向正安县凤仪镇消协分会投诉要求为其维权。

  接到投诉后,正安县凤仪镇消协分会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投诉人袁某所诉其两个孩子住院检查治疗是因吃了在被投诉人超市内所购买的火腿肠有霉变现象是实,双方因此引起赔偿争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四十九条、五十二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袁某提出的赔偿诉求是合理的,该超市理应赔偿袁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

  经组织双方反复协商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前期两个小孩在正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956元由被投诉人支付;二是后期两个小孩身体发育异常,经法定鉴定机构检定确与此次食用霉变火腿肠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被投诉人承担相应责任,如被投诉人不承担相应责任,投诉人享有依法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三是对两个小孩因食用被投诉人售出的霉变火腿肠引发的身体伤害的后期一系列(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医疗检查费)费用由被投诉人一次性赔偿10000元;四是投诉人自达成和解当日起删除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等)所有对被投诉人所有不利言论。该投诉被投诉人合计赔偿10956元,事后,投诉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食品安全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看外包装袋。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食品的外包装袋,看外包装袋是否完整。二是看食品的三期。所谓三期就是指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三是看是否是三无食品。三无就是无生产商、无生产地、 无生产日期,这样的食品千万不要购买。四是看食品的经营环境。尽量到大型的商场、超市和质量信誉好的商店去。五是在购买裸装食品时,必须注意食品是否新鲜。六是在购买食品的时候,要注意索要购物发票。

  2019年2月26日,遵义市新蒲新区永乐镇农民吴某某通过12345电线日,其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永乐镇骊龙街上经营户郭某某处购买了一台旋耕机,刚使用几天就出现故障,怀疑旋耕机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商拒绝更换,也不承认维修,请求新蒲新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

  当时正值全国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也是农村地区复耕复产的关键时期,投诉涉及的旋耕机价值较高,春耕下种更是农民朋友一年生计所系,投诉处理的时效性极为重要,为了快速处理使农民朋友吴某某不误农时,遵义市新蒲新区消费者协会永乐分会决定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过现场调查,经营户郭某某具备从事农机销售的主体资质,且《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齐全,其销售的涉诉型号旋耕机整体设计及质量未发现问题,但该型号旋耕机小部件悬挂体设计强度不够,导致使用故障。

  经永乐消协分会人员现场调解,由涉诉旋耕机的上级经销商无条件给消费者旋耕机更换加固型悬挂体,并将该型号的所有旋耕机更换加固型的悬挂体,保障消费者能及时春耕,这起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调解,消费者非常满意。

  这是一起农村消费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5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吴某某所购旋耕机在三包期内,并且在农忙季节出现机械性能故障,该商家理应2日至5日内给予及时修理,排除故障,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由经营户郭某某上级经销商无条件更换加固型悬挂体,并将该型号的所有旋耕机更换加固型的悬挂体,及时解决吴某某所购旋耕机故障问题,否则,将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消费提示:针对上述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新蒲新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机产品时,-定要索取发票、合格证、三包凭证等凭证,一旦所购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

  2020年7月31日,消费者卢先生的家属来到红花岗区消费者协会延安路分会投诉称:7月30日上午在红花岗区“某某工具店”内购买梯子一架,拿回家使用时梯子突然弯曲变形,导致消费者从梯子上掉落摔伤,现在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延安路分会接诉后,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与投诉人描述事实基本一致,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经营者支付消费者卢先生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作为身体损伤的补偿费用;2.款项支付后,双方争议纠纷终止,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等规定,销售者向消费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延安分会成功调解不合格梯子致消费者伤害投诉案后,已将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020年6月23日,湄潭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马某某电线日,其本人在湄潭县华联小超市唐某某处以13000元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件(6瓶装,500毫升/瓶),其酒为假冒贵州茅台酒,要求经营者唐某某赔偿至今未果,请求消协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湄潭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开展核实调查、送检等工作;经鉴定,该酒确系假冒产品。消费者马某某坚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以购买价格十倍13万元作出赔偿,并退还1.3万元的购酒款;然而,经营者认为赔偿过高,加之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其它损失,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湄潭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多次与双方沟通和调解,终于在6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营者唐某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马某某4万元,退还1.3万元购酒款,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争议。同时,将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这是一起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此案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广大购买的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为了达到对非法经营者惩戒的目的,同时,也不将双方矛盾激化,加之确实未对消费的人造成其它损失,所以,按购买酒款三倍进行赔偿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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